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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18) |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规定。

  党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作出规定。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凡提四必”作出明确规定,即: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对严把选人用人关作出明确规定。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道重要关口,是防止“带病提拔”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规则》在监督检查一章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履行好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来函后,要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梳理反映拟提拔任用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需要了解核查的要及时认真开展,并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加强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原则、分类处置,区分不同情况向组织部门提出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等建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审:邓雨鸣;二审:林再辉;三审:张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