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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19)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督促党组织或者单位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党组织或者单位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的规定。

  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不但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问题,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的有效机制。《规则》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直接处理通过日常监督发现的监督对象本身的问题,本条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作出规定。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1994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纪律检查建议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第二款规定:“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三款规定:“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存在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的,必要时也可以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除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之外,还可以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其中,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的有效途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以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方式,促进有关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细化落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审:邓雨鸣;二审:林再辉;三审:张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