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其作为掌握干部廉政情况、加强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认真排查梳理中管干部、重要省管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更新廉政档案,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动态更新重点岗位一把手和后备干部廉政档案资料库,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确保落实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五项。第(一)项规定的“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信息,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提供。党员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也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存在隐瞒不报、漏报行为的,应当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或者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规则》规定将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使廉政档案内容更加完整,有助于对党员领导干部精准“画像”。
第(二)项规定的“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是廉政档案的基础内容,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被反映举报和组织了解发现的问题线索,又包括对这些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巡察工作实践看,大量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是巡视巡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并按程序移送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在建立廉政档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项规定的“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记录和成果,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对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重要材料,如被谈话函询人的书面说明、谈话笔录,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应当及时存入廉政档案。
第(四)项规定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主要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政状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需要,梳理分析反映问题线索及核查情况,综合运用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形成给组织人事部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作为评价干部廉政状况的一项重要成果,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也应当归入廉政档案。
为适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防止遗漏,第一款第(五)项还设置了兜底项,规定“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也属于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不但要内容全面、准确,还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既是精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把监督挺在前面、防微杜渐打实基础。实践中,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时把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关的廉政情况纳入廉政档案,提高了廉政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审:邓雨鸣;二审:林再辉;三审:张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