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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计办法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学院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经过学院合同审核小组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经法人代表授权,加盖“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学院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学院的合同审核工作由学院合同审核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律师组成,合同审核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审计监察处,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合同;

(四)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七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八条 合同签约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申请及领导批复;

(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是否落实;

(三)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四)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五)对招标文件的审查:

1.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投标报价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等是否明确;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标文件中是否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给投标人以不公平待遇,实质上限制了公平竞争的内容;

4.招标文件中对方承诺或相应的条款是否合理、完整等;

(六)设有标底或控制价的,标底和控制价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七)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八)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底、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九)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协调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

第九条 合同签订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项条款进行复核;

(二)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法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一般应包括:使用部门、主办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必要时,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要求进行;

3.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基本合格但须整改后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审计监察处应提出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报送合同文本到审计监察处进行审计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招投标文件及评标结果;

2.中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证书、收费证书等材料;

3.所购材料、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

4.填列《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一);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计监察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仔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在进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监察处应及时进行审计,并对来件进行登记。

十三条 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监察处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谈。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应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及时处理;在处理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合同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利益,否则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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