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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约谈工作制度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约谈工作制度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及《广东省省属高校干部约谈工作制度》、东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及其分类

约谈是学院党委、纪委为落实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教育工委要求,强化学院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和教育提醒,处理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以谈话方式向有关干部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落实工作、整改问题。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工作约谈。即通过谈话方式,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履责、思想认识、廉洁自律或分管部门、所在部门贯彻学院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意见建议,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或分管部门、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警示谈话,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和督促其分析原因、提高认识、认真反省整改。

二、约谈对象、约谈人与相应约谈类型

(一)约谈对象,为学院党委书记之外的院领导、中层干部正职,以及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党员干部。

(二)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职务和岗位确定:

1.约谈对象为学院领导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正职的,约谈人为学院党委书记。约谈类型为工作约谈(责任制约谈)。

2.约谈对象为中层干部正职的,约谈人为分管院领导。约谈类型为工作约谈(责任制约谈)。

3.约谈对象为重点对象、重点问题人员的,约谈人为学院纪委书记。约谈类型为工作约谈、警示约谈或者诫勉约谈。

三、启动约谈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对象进行工作约谈:

1.上级要求或者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2.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前督促指导的;

3.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的;

4.重点对象、重点要求需要提醒教育的;

5、其他需要工作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对象进行警示约谈:

1.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分管部门或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较多或未能及时解决的;

3.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日常监督管理、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需要整改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以及不重视问题整改的;

5.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有关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1.警示约谈后,有关问题依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出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问题之一的;

3、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形。

四、约谈实施程序

(一)学院制定年度谈话提醒工作计划,对全年约谈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约谈人决定约谈的具体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实施约谈,安排人员进行记录。约谈视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结束后,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可对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约谈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统一整理后存档。

五、约谈内容及记录要求

(一)约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指出存在的问题。

2.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或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二)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等;

2.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约谈的日期、地点;

4.进行约谈的事由;

5.约谈具体内容;

6.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诫勉约谈记录应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六、约谈纪律要求

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纪律要求。对违反约谈纪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请假,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信访人、举报人等。

(二)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约谈对象。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损害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约谈工作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约谈工作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泄露约谈相关信息。

七、约谈结果运用

(一)约谈情况作为学院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约谈不能代替对约谈对象所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党纪政纪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理。

(三)约谈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委、纪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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