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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关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兼任主任,纪委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纪委办(审计监察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纪委办(审计监察处)牵头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规党纪,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四)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选人用人程序,严格按照规定选好用好干部,加强重点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深化作风建设,健全密切联系广大师生、群众的制度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学术和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对党员干部、教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提醒和纠正。

(八)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纪委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听取纪委有关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究、有腐必惩。

(九)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七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切实解决学校党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中,与党委其他主要工作一起部署、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组织制订或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五)正确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六)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正职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醒。

(七)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八)支持纪委和审计监察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或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监督、检查分管或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议事日程,落实执行“一岗双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分管或联系单位关键岗位上的干部与教职员工的廉政防控情况亲自过问,及时提醒。

(三)参加分管或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四)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定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对分管或联系单位负责人和新任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六)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七)支持纪委和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相关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建议,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六大纪律。

(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

(四)监督检查党委及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学校干部选拔、人才招聘、招生考试、经费管理、物资采购、职称评审、科研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情况,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

(六)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第十条纪委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纪委书记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等重要会议,纪委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纪委副书记参加院长办公会,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部门、单位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二)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向纪委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纪委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

(三)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考察,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和重点岗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五)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清政廉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六)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专项监督检查。

(七)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

(八)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协助开展巡视、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处(室)、教辅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贯彻国家、上级机关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关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领导和支持本单位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

(五)积极配合纪委、审计监察处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调查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之间相互沟通情况;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与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各位成员之间相互沟通情况。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一)校党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委教育工委、东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并告知纪委书记。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实施。校纪委、审计监察处、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内容、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和所在单位、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考核以下方面: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执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六大纪律等规定的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和监督的的情况。

(六)对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的情况

(七)纠正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查处案件等情况

(八)完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任务情况

(九)其他需要实施考核的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专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方案。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供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对检查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

(四)领导小组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反馈给考核对象。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考核对象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情节较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本身又不能纠正的,按规定进行班子调整。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