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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和监督工作,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注重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坚持保密原则。

第二章提醒谈话

第四条提醒谈话是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谈话。

第五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有关反映,要求干部就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二)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做到早发现早纠正,并做好类似情况的预防工作;

(三)提醒重要岗位干部经常性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提醒谈话由校纪委组织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集体进行,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周确定,根据需要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函询是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思想政治、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询问,并责其答复的一种干部教育管理措施。

第八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认为需要由本人解释、说明的;

(二)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上级组织转来的要求党员干部配合落实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问题。

第九条函询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纪委根据调查需要发出函询通知书;被函询对象在收到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纪委将对函询对象答复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谈话等方式进行了解;函询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四章诫勉谈话

第十条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履职方面的问题,经核实后,情节较轻,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坚持惩教结合,纠正错误,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三)要求谈话对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四)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或纪委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实施,并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诫勉谈话对象应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任务,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纪委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听取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对经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按程序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和函询,要正确对待,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