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规定。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督执纪事项的管辖机关,目的在于实事求是、便捷高效地办理监督执纪事项,属于对一般管辖原则的补充,体现了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指定管辖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管辖权平行转移,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督执纪事项,指定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所辖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二是管辖权自上而下转移,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提级管辖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违法问题直接进行审查调查。提级管辖是对分级管辖制度的必要补充,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监督执纪事项。
第二款是关于解决管辖争议和报请提级管辖的规定。管辖争议,是指对同一监督执纪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报请提级管辖,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因规定事由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提级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都是将管辖权自下而上转移,区别在于提级管辖对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讲管辖权是被动地自下而上转移,而报请提级管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地请求将管辖权自下而上转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尽全力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督执纪事项。但是,当纪检监察机关考虑到所在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机关的地位、能力,认为所管辖的事项确属重大、复杂,而尽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审:邓雨鸣;二审:林再辉;三审:张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