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指导思想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刻阐明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不断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规则》立足党内法规基本定位,从起草制定到贯彻实施,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党中央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落实到《规则》中,体现了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是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依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各级纪委监委实行合署办公,依法行使监察职权,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初步建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着眼于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是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处在正风肃纪反腐第一线,时刻面临着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容易被“围猎”。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坚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制定《规则》着眼于有效监督制约权力,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执纪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中出现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问题,必须“零容忍”,更加严格严肃地处理。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一审:邓雨鸣;二审:林再辉;三审:张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