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保证物资采购审计工作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审计办法》,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
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监察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部门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管理,降低采购活动风险,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提高采购
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模式
物资采购审计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一般由审计监察处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内容开展,
或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由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内容:
(一)采购文件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立项是否有批复;
2.采购项目是否通过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
3.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是否落实;
4.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价格是否合理。
5.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商务性和技术性要求及评审标准;
6.采购品目技术规格与国家规定、要求的一致性;
7.报价要求与计算方式;
8.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担保等要求。
(二)采购合同审计内容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三)采购验收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验收专家和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规, 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
2.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交接单、初验(试运行)报告、采购文件、说明书、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
资料、合同等验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3.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专家是否就验收对象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性能(质量)等内容与采购合同对照查验。
(四)采购效益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所采购物资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物资采购及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采购后续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对采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踪审计,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和偏差的纠正和改进情况以及产生的
实际效果。
第六条 过程参与式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文件审计程序如下:
1.学校后勤处将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立项资料、预算安排、项目预算询价资料、采购文件等上传采购系统;
2.审计监察处对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对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则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
3.学校后勤处或采购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立项资料和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采购合同审计程序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采购验收审计程序如下:
1.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学校后勤处将项目验收、内容时间提前告知审计监察处;
2.审计人员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现场审核监督;
3.审计监察处对验收结果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项目管理式物资采购审计程序如下:
(一)审计监察处根据审计重点确定审计范围,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部门提供以下纸质文件和相关电子版文档资料:
1.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的采购立项审批报告、会议纪要、项目论证报告;
2.采购经费预算及采购清单(注明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参数);
3.招标文件(含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经审批的采购项目变更申请书及采购项目变更签证单;
4.正式采购合同(协议)文本;
5.采购执行情况材料,包括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结算付款清单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审计监察处组织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采用一定的方法,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部门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具备相应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专家参与审计。
(四)被审计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处反馈意见,如超过时限未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
(五)审计监察处对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办法》(东职〔2010〕134号)同时废止。